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建设活动。

第三条 社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社会建设遵循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目标责任,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促进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局面。

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对社会建设的投入比例。

拓宽社会建设资源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建设,构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八条 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构建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建立多渠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重点帮助其完成本科及以下阶段的学校教育。

第十条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促进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探索学前教育入园补贴制度。

第十一条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拨款制度,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十二条 增加高中阶段的学位供给,扩大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范围。

第十三条 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培育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构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引导本市高校合理定位,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特殊学校建设,完善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高社会力量办学水平,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就业促进

第十七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创造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环境,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构建合理的就业结构。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多方合作的促进创业机制。

完善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制度,完善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十九条 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第二十条 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劳动合同覆盖面,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

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重点,以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定期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社会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儿童福利服务为重点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服务综合设施、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就业市场建设,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就业服务网络。

完善孤儿保障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培育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和自律制度。

鼓励公募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

第四节 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适度保障的原则。

申请保障性住房遵循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也可以通过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机制,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

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监管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条件,实行金融、公安、民政、社会保障、房地产登记和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第五节 医疗卫生

第三十三条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层次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和医疗服务标准化,保障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公立医院管理新模式。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实施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城乡基层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和运行机制,实行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六节 公共文化体育

第三十七条 构建普惠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普及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增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开展群众性社区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重点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将镇街综合文化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等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保持公益性质,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逐步建立年度公益性文化服务目录公布制度,规范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服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持有的文化体育产品和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体育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体育活动。

第七节 公共交通

第四十一条 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客运中的主导地位,形成轨道交通、常规公共交通、出租车和慢行系统协调发展的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十二条 科学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推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点覆盖率,增强公共交通运输能力。

第四十三条 规范公共交通规划决策程序。建立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交通信息应用,提供智能化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公共交通系统设计和运营服务应当满足乘客在安全、便捷、舒适方面的需求,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引导机动车辆出行。

第八节  人口发展

第四十五条 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十六条 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提高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完善市民卡管理服务体系,拓展市民卡的公共服务功能。

第四十八条 完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口积分入户和按积分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等非本市户籍人口管理服务制度。

第三章 社会治理创新

第一节 社区建设

第四十九条 加强社区建设,建立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推进社区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

第五十条 政府应当科学设置社区,监督社区依法制定符合社区实际、具有特色的社区自治章程。

第五十一条 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社区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实行社区行政管理事务准入制度。减少对社区的考核评比,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负担。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的资金投入。

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推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引导城市社区服务资源向农村社区延伸。

第五十三条 构建社区工作合作网络,强化社区中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区建设责任,推动文化、体育等设施和场所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五十四条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实现社区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社区服务效能。

第五十五条 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拓展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建立非本市户籍人口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制,保障非本市户籍人口平等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重点培育和发展服务民生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和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政府应当对提供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等民生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十一条 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的流程监管。

第六十二条 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

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设立购买服务项目库,建立服务信息需求发布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六十三条 政府应当制定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和信息披露平台,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纳入到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六十四条 政府应当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登记注册,通过购买社会工作项目的方式支持其发展。

拓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领域,重点在社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第三节 体制机制保障

第六十五条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

第六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建设法治环境。

第六十七条 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加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资源,提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辖区居民的水平。

第六十九条 社会建设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增强社会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七十条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行政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第七十一条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以信息技术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完善网上公共服务,扶持建设有社会公信力和责任感的网站,推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向社区延伸。

完善网络信用体系,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七十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网络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网络民意收集和反馈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务网站的公共服务功能。

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七十三条 完善社会安抚关怀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爱行动。发展专业心理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救助服务。

第七十四条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社会治安的评估分析,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第七十五条 完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十六条 鼓励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七条 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第七十八条 加强食品药品源头监管,完善食品药品召回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信息追溯制度。

第七十九条 推动应急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完善心理干预机制和公众情绪评估预警机制,疏导社会情绪。

健全反恐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处置各类暴力恐怖事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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