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冠省名申请名称核准及变更指南

服务说明

一、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隶属企业盖章)。
新设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提交。
3、因投资人调整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投资人调整后仍申请使用原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企业名称的内容。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二、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投资人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投资人调整后仍申请使用原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企业名称的内容,并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新设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隶属企业盖章)。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提交。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六、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由成员企业出具)。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七、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延期、项目调整的,按照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附件:

珠海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

服务流程

珠海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3、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或者XX贸易(广东)有限公司、XX(广东)贸易有限公司。

4、申请新设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原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栏;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5、企业集团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栏和“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申请”栏。其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栏、“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栏、“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等无需填写。

6、“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填写该栏。

7、“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名称中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申请新设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保留期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设立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申请人为企业、企业集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9、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等,变更投资人(设立人)项目的除外。

10、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投资人(设立人)可以在名称保留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三个月,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经延长保留期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11、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2、“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服务规范

参考资料:关于实行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公告

     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办理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转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指南”栏目→“办事指南”子栏目)。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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