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应确认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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